李海(化名)和陶慧(化名)在2016年2月26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工人分局处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被扣押了电脑主机、U盘、手机。但此案件有三点蹊跷之处。
一是铁岭市公安局工人分局在未经刑事立案的情况下,以刑事初查的名义搜查李海和陶慧的住宅,强制传唤他们、扣押他们物品。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的规定。下方图片为搜查证、工作报告。个人信息处已模糊处理。
二是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依法记载李海和陶慧的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十章规定: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记明以下内容:发案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及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下方图片为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信息处已模糊处理。
三是李海和陶慧的行政拘留实际被执行了7日。没有法律规定被行政拘留者可以提前被释放。下方图片是辽宁省民心网截图,可以证明上述情况属实。个人信息处已模糊处理。
另一案,李海(化名)和陶慧(化名)因诽谤银州区政府工作人员,于2019年7月24日、10月8日被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工人分局强制传唤,并被扣押了电脑主机。但此案件有两点蹊跷之处。
一是受案登记表未依法记载李海和陶慧的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十章规定: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记明以下内容:发案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及现状。下方图片为受案登记表。个人信息处已模糊处理。
二是本案是在网下办理的。《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的意见》规定: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案件办理一律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网上进行。铁岭市公安局工人分局在网下办案的行为显然违规了。下方图片为呈请网下办案报告书。个人信息处已模糊处理。
上述公安违法违规之处,李海向辽宁省信访局投诉过,铁岭市公安局收到信件未受理;向辽宁省纪委和铁岭市纪委反映过,也未受理。李海还向法院起诉过,也未能纠正公安违法违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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