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55岁的张奎香站在了被告席。
罪名是“寻衅滋事”。提起公诉的东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张奎香在该案件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缠访、闹访和网上投诉,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月31日,该案在东明县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
公诉书显示,检察院指控的第5起犯罪事实是:张奎香于2021年5月至12月,先后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
消息传出后,引发舆论关注。详情点击:山东一农妇被控寻衅滋事,罪证之一:7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律师:网上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此,我们让ChatGPT撰写了一篇文章进行了点评,全文如下:
近日,山东省东明县一名农民张奎香因不服县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两次诉至法院均被驳回。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她在网上投诉,却被控寻衅滋事。这引发了舆论对张奎香行为是否涉及寻衅滋事的质疑和关注。
首先,我们要明确,网上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张奎香通过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本质上是在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
然而,此案中,检察院将张奎香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视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之一,引发了巨大争议。因为国家信访局本身就是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保证信访渠道畅通的部门。
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表达诉求,不能简单理解为无事生非,不能简单理解为寻衅滋事。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存疑,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也存疑。
对于此案,部分律师表示,张奎香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也应考虑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慎用刑罚,不宜当作违法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而激化矛盾。
近年来,不少网友担忧寻衅滋事罪有口袋罪的倾向,担忧过度适用寻衅滋事罪。这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对于张奎香案,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审慎处理,不仅要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要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