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生有两项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被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没有创新型等原因申请取消授权,专利因而被撤销。陈生不服,近两年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撤销知产局的行政决定。问题来了:
一、法院要求作为原告的陈生,除了将知产局作为被告外,还必须将某公司列为第三人,否则不受理。法院的这一在程序法中没有任何依据的要求简直骇人听闻,因为全世界也没有一条程序法会规定原告有义务把与自己诉讼请求和利益完全对立的一方作为第三人列进自己的诉状中,让其加入诉讼过程中,更何况是以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陈生为了能让案件进入法院,被迫接受这一要求。
二、在法院审理中,陈生指出所谓的第三人向知产局提交的所有证据在所有权、著作权等任何一方面都与其无关,也没有得到相应授权,证据无效。知产局以上述证据撤销专利授权的行证决定违法。但陈生的主张没被法院接受。
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结后,陈生就上述两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22年10月11日最高检回复称不属于其管辖,要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反映。
陈生根据二审最高法法官的判词,考虑是全国人大在专利法的制定中就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上述两条款考虑不周和漏洞(如条文所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完全不适宜作为法条主语),导致的知产局和法院滥权,因此向全国人大请求明确上述法条的法意,以堵塞漏洞。但人大在11月6日给陈生回复:请依法向有权政法机关反映。
从陈生的专利案的上述遭遇可知中国法制生态恶化,源于在二审终审制的背景下,立法的疏漏、行政执法人员钻空子、法院法官曲解法条、检察机关不作为和全国人大甚直对涉及法条法意的个案也不监督形成的。很大的问题就在全国人大的相关部门,对最基础的涉案人提供的个案信息都予以拒绝,又如何能作好法律的制订和修改完善?
【文/梦相逢,本文为作者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