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农村纠纷性质的变化

2021-05-04 11:59:25 来源: 新乡土作者: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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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骂街”是熟人社会特有的景象。我们在河南农村询问骂街、争吵等摩擦时,得到的回答总是“少了”、“几乎没有”,理由是“现在人的觉悟都提高了”,“人一穷就生气,富了就没事”。人们将骂街等现象的有无归结为“觉悟”提高和生活“富裕”与否。但是随着调查的深入,我们却发现村庄中村民之间打官司的多了,相互倾轧和侵权的多了,甚至有两三成的人见了面不说话。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悖论现象?要解析这个问题,须从村庄纠纷的性质和村庄交往规则入手,探究二者的内在关联。

  一

  村庄纠纷可分为两类,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和渠道,对应不同的解决机制。一类是接触性纠纷,它因摩擦和芥蒂而起,不涉及重大的伤害、财产和侵权纷争,人们因为日常生活中紧密的接触和互助合作而发生摩擦。接触性纠纷在人民公社时期比较频繁,因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和交往都被安置在“集体的牢笼”里,没有或缺少私人性的空间隔离,人们在繁复的接触中生发不愉快。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接触性纠纷,一般发生在农民互助领域。分田到户之后,“各吃各的饭,各管各的碗”,村庄缺少了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生活和公共生活,接触性纠纷明显减少,但在生产、生活的领域仍然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接触,有接触就肯定有矛盾。譬如,有人不按先来后到的规矩进行水井灌溉,于是生发口角;在大好的天气下,几家合买的“扬尘器”,谁先用呢;合买的机器出现故障,自私的家庭买次品零件安装使得机器使用寿命短暂;两家小孩在一起玩,发生“打斗”而引起家长的怒火,等等。

  因为生产、生活领域的互助合作一般出现在兄弟堂兄弟或家族内部,总之是在“自己人”比较亲的范围内,所以接触性纠纷一般也发生在家族内部或者邻里之间。也因此,接触性纠纷的解决途径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家族内部的族长、尊长出面协调解决,这种事情一般闹得比较大,在村庄中有一定的坏影响,而且没有自动熄火的迹象。另一种则是比较小的纠纷,一般情况下能够自然平息,因此只要村庄中任何一个稍能说话或者有面子的人说一两句给双方一个台阶下,事情就能被摆平。“骂街”属于比较典型的接触性纠纷,当事人要发泄自己的不满,将过错归结于对方,并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达到丑化对方、美化自己的目的,所以这样的纠纷并不牵涉当事人多大的利害关系,主要是个“面子”和情绪问题,一般人的劝说就能够将事态稳住。像农民所说的,“以前人家骂街,整个庄的人都去看、去劝”,骂街构成村庄公共的消遣事件。婆媳关系、兄弟关系以及父子关系中的不愉快一般都属于接触性纠纷。以婆媳关系来说,一般不会出现财产和其他权利侵害,更多的是代际矛盾、文化隔阂或者惯习延续造成的争吵。兄弟的争执也多系接触性,比如因赡养老人而引起的兄弟反目。

  另一类纠纷是“侵害性纠纷”,即对他人名誉或财产的侵害而导致的村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发生在熟人社会不同姓氏的家庭之间,是“外人”对“自己人”的侵害。侵害性纠纷在一个紧密的熟人社会一般较为少见,在人民公社时期几乎没有,这与当时较少私人财产有关;而在八九十年代,虽然个体性的东西增多,但因为熟人社会尚未“陌生化”,侵害性行为一般不为共同体的共识、规范和伦理所容忍,人们在无法逃离村庄本身的时候,不会轻易冒着违背村庄集体情感、遭受“社区性死亡”的风险侵害他人。因此,这段时期侵害性纠纷较少发生。侵害性纠纷的解决渠道和途径是村组干部的介入,村组干部作为村庄“公”的象征(相对于家族之“私”)处理这类事情。比如,当地界矛盾、宅基地纠纷发生时,村组干部就得亲自拿着绳子、标尺、以往档案记录到纠纷现场进行勘察测量,重新确认边界。在北方多姓共居的村庄,村组干部的权威、公正形象在侵害性纠纷中无可替代。所以,在一般情形下,村庄的侵害性纠纷能够在村庄一级被解决掉,不会闹到乡镇司法所。只有特别重大的侵害行为,村组干部负不起责任或者没有相关权限时,才将它推往上一级。

  二

  自人民公社解体以来,农村接触性纠纷不断减少,而侵害性纠纷则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村庄中自己人的“外化”和熟人社会的“陌生化”。这两“化”导致的首先是村民相互间交往的频率、深度和广度减弱,交往稀少了,接触就少了,接触性纠纷能够产生的源头被堵死,这类纠纷也就慢慢少了。在回答调查者“为什么村庄纠纷较往年减少了”的问题时,农民的回答是“一穷就生气,富了就没事”,“穷”与“富”其实是表面的现象(富了就可以自己一人买台收割机),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转变,以前是“自己人”的,现在变成了“外人”,之前是熟人的,现在变成了“陌生人”——与“外人”的交往当然不如“自己人”认同圈内部交往密切,陌生人之间的交互作用往往是一次性的博弈,而熟人社会内部的多次(无数次)博弈和长远预期在交互作用方面要频繁得多。因此,人“富”了的背后是接触和交往的缺失,人际关系越来越迈向私密化和原子化,人们也就无须再为“小打小闹”而争吵了。

  接触性纠纷所体现的是人们日常交往的频度和广度,是熟人社会正常且正当的现象,人们因为熟悉且相互来往而交缠包裹在一起,相互合作、相互体恤,换工、互助,日常性的人情往来和仪式性的人情表达,等等,在如此密集的交互作用中必然产生出摩擦、纠纷、矛盾和间隙,相互间容易“生气”。比如说婆媳关系,一直吵得厉害,喋喋不休,正是因为她们同住一个屋檐下,交往太频繁。兄弟关系也如是,即使分家也有矛盾产生。因此在这种紧密的关系下,产生矛盾和纠纷是必然的,但又不能拆解这样的关系,一旦把家庭关系给拆解了,那么整个中国社会的功能就无法维系,因此需要对家庭、家族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行排序和规范,于是一整套伦理性规范(国家的和地方性的)就应运而生:长幼有序、尊卑有差、三纲五常等等。在村庄这个熟人社会层面也一样,人们的交往需要一套适合紧密熟人圈的规则体系来规范和救济因密集交往带来的接触性纠纷,而这一套规则体系又必然不同于针对财产、人身侵害的矫正机制,因此它以基本的伦理道德而非法律作为规训的载体。可以说,整个传统中国是以农耕社会的村庄为基本单位和治理基础的,它的一整套儒家伦理规范都以治理熟人社会为旨归。

  而人们的陌生化(相伴的是“富了”)则使交往减少,摩擦减少,能够产生矛盾和龃龉的机会和空间也就必然减少,接触性纠纷产生不出来。

  三

  自己人“外化”、熟人社会“陌生化”的另外一个结果是村庄交往规则的变化。在原来的村庄生态中,有三套规则在起作用。其一是自己人内部的交往规则。如家族内部的交互作用规约体系,自己人内部有着共享的历史感和情感体验,它共同血缘的认同超越了其他的一切认同对象和认同模式,它要求人们以血亲情谊为最终的依归和处理日常事务的旨趣,将每个人都当作是自己,将他的事情视为自己的事情,将与他的关系认作内部关系,等等。其二是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即村庄中自己与外人的交往准则,理想上是处理不同姓氏之间的规则体系,它较自己人内部的交往规则要松远、宽疏得多,没有那么严格保守,它讲究的是“人情”,人情较“血亲”要淡得多,它的通过互送人情的交往关系而达成的一套规则体系,人情具有长远的预期,目的是要将已有的“关系”(家族间的关系)延续和强化下去,使村庄具有人情味,并通过人情往来凝结成一个紧密的伦理与功能性共同体,满足人们的社会性、伦理性和功能性的需求。第三套规则是针对陌生人的,是与熟人社会之外的人打交道的共识与规范,它注重的是利益算计的最大化,双方是以利益为连接纽带。在村庄内部,陌生人是不受保护的,对待陌生人可以理性算计及某些时候的不择手段。每个村民都熟知三套规则体系的内涵及其应用的对象,在与不同的人交往中恪守不同的规则,对待自己人不能仅仅讲人情,否则就等于是将对方视为外人,而用熟人社会的规则去跟陌生人打交道,则很可能会被坑蒙拐骗,吃亏的是自己。三套规则体系既是村庄社会生活、生产的需要,也是人们在实践中得出来的真知。

  随着村庄传统社会结构的散解与松动,“自己人”不断的“外化”,之前是规约在“自己人”体系之内的人,现在成为了“我”的外人,虽然仍是同一的血缘,却不再被“我”认为是“自己人”。自己人外化同时带来交往规则的变化,从小的方面讲是之前用“血亲”的规则内涵与其打交道,现在则须用人情的规则相互交往,个体之间交往规则和方式的以及与之相应的一系列伦理、道德规范也随之变化。从大的方面讲,自己人的范围在不断的萎缩,从家族到联合家庭,最后压缩为个体家庭,血亲的规则只能运用到家庭内部,在村庄层面或超出家庭之上就不再适用,这样造成的结果是血亲规则及其背后的伦理体系退出村庄生活,村庄生活的伦理色彩越来越淡化。村庄缺少了血亲这一伦理层面的规范,将难以统合和规训整个村庄,血亲规则是村庄整合的基本条件。

  在熟人社会这一层面,即整个村庄层面,熟人之间出现“陌生化”,熟人变成陌生人,其交往规则也相应的变化,人们之间的关联不再通过“人情”,而是通过现实的利益纽带来维系和强化。越来越多的人不讲人情,不讲面子,不择手段,你算计我、我算计你的局面在村庄内部迅速蔓延。每个人都依据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与他人交往,而不再顾及以往的人情,交情乃至亲情,什么事情都是一次性的往来,一次性结算。这样,村庄的人情味越来越淡,其他的味道则越来越浓烈:一方面在村庄中无利可图的,就不与之交往,因此村庄的交往被利益算计稀释,越发罕见,表现是串门的少了,公共生活少了,去饭场、牌场的人逐渐少了,另一方面,有利可图的则利益纷争渐长,村民之间锱铢必较、分利必争,在利害面前绝不手软,耍尽手段与阴谋。在参与调查的村庄,人们为了蝇头小利而兄弟相残、叔侄反目的事例不胜枚举,当地人业已习惯,不再当成是个“事儿”。

  自己人“外化”与熟人“陌生化”是两个相伴而生的社会变迁过程,二者搅和作用的结果是村庄的交往规则最终摆脱“血亲情谊”和“人情面子”的束缚,走向以利益算计为旨归的共识规则体系。村庄规则体系的理性化、利益化意味着村庄共同体性质的变化,或者村庄本身的瓦解。村庄共同体被新的规则体系逐步肢解,在这样趋于瓦解的共同体中,人们因为无须顾及“自己人”、“熟人”的情面,无须在意自己、家庭在村庄中的面子和声誉以及未来的预期,因此可以肆无忌惮地倾轧他人,占他人的便宜和利益,对弱者进行奴役和驱使,对强者则阿谀奉承、讨好巴结,结成功利性关联。村庄交往规则的变迁体现的是村庄人际关系的变化,而人际关系的变化又促使交往规则的相应变化,这是个两面一体的社会过程。正是在这个村庄人际关系和交往规则大变迁的背景下,侵害性纠纷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几乎将半个村庄的人都席卷到了这种侵害与被侵害的纠纷中来。所以我们看到,十分明显的侵害性行为竟然可以在村庄中长期存在下去,虽有调解,但针对的只是具体的事件,这种侵害性行为和侵害性纠纷并没有因调解的成功而得到遏止,相反却不断地在增长。

  四

  分析到此,前文所述的河南村庄悖论现象已经得到了完整的解释。“觉悟提高了”、“富了”只是村民之间接触性纠纷减少的表面原因,是它的虚假呈现。村庄接触性纠纷因为人们的“外化”和“陌生化”而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日常性的“口角”、“骂街”、“埋怨”、“数落”、“指摘”等需要密切交往接触才能发生的争执在村庄中日趋衰微。隐藏在自己人“外化”、熟人社会“陌生化”背后的,是村庄延续数百上千年的生活、生产和交往规则的更迭,而交往规则的更迭则直接导致村庄侵害性纠纷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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