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共同富裕

2021-08-07 11:42:28 来源: 昆仑策研究院作者:周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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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什么是共同富裕?怎样实现共同富裕?不坚持公有制基础,只靠调整分配政策,能够实现共同富裕吗?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周新城教授对此做过系统的研究和阐述。本文为周新城教授生前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要求,在自己长期理论和现实研究的基础上,完成的学术著作《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若干问题》的第三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关系”中的第四节“几个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有关的有争议问题的辨析”。经作者授权,首发于2017年6月25日昆仑策网和“昆仑策研究院”公众号。现予重新编发,以飨读者。

几个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有关的有争议问题的辨析

  在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时,有一些问题充满了争议,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1、剥削的根源是私有制

  在讨论分配问题时,有一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有没有剥削?如果还有,对于剥削现象应该采取什么政策?

  谈到剥削问题,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能为了迎合某种需要而否认事实,也不能避而不谈。在方法论上,应该先从理论上搞清楚什么是剥削,然后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研究如何对待剥削的问题。

什么是剥削?

首先,剥削是一种历史现象。人剥削人的现象是人类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以后开始出现的,迄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但剥削不是永恒的。在原始社会,当时极其落后的生产力以及原始公社的所有制,使得人与人之间不可能产生剥削关系。人们集体劳动获得的产品,不属于某个个人或家庭,而是在原始部落成员中平均分配,否则人们就无法生存。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为消灭剥削奠定了基础。当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剥削将被永远地、彻底地消灭,人们将只能从历史书和博物馆里了解到人类社会曾经存在过人剥削人这种荒诞不经的现象。

  剥削是人类社会发展特殊历史阶段上的一种经济关系。

第一,人剥削人的现象,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发展这样一种水平所决定的:一方面,“一切部门——畜牧业、农业、家庭手工业——中生产的增加,使人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1]也就是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得人们已经有可能生产剩余产品。没有剩余产品,就不可能有剥削;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还没有达到既可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又有剩余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2],也就是说,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如果生产力高度发达,使得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都可以得到充分满足,剥削现象就可以得到根除。剥削是在生产力既有一定程度发展而又没有达到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出现的。

第二,剥削是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剥削与私有制共存亡。从历史上说,人剥削人的现象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出现的。原始公社是不存在剥削现象的。原始公社的瓦解,“财富积聚和集中在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私有制出现了,掌握生产资料的阶级就有可能利用这种经济力量去剥削没有生产资料的阶级。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有人占有生产资料,有人却丧失生产资料,这是产生剥削的根源。只要存在私有制,剥削就是不可避免的。私有制的不同形式决定了剥削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开的而近来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3]只有消灭了私有制,人剥削人的现象才会最终消失。

第三,剥削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并不是所有的私有者都是剥削者。个体农民、手工业者是私有者,但他们不是剥削者,因为他们是靠自己的劳动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他们既是私有者,又是劳动者。这里,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的,这排除了剥削的可能。剥削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特殊方式即间接结合方式的产物。间接结合是指这样的情况:社会分成占有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和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两极,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是相分离的,只有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作为中介,才能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才能进行生产。在这种结合方式下,生产资料转化为吸收别人劳动的手段,不再是劳动者使用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使用劳动者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手中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失去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产品,这就是剥削。生产资料公有制之所以能够消灭剥削,就是因为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这里,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在更高层次上又直接结合在一起了。

  可见,剥削是以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为条件,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私有者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产品这样一种经济关系。正因为剥削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用生活上的贫富差别当作剥削的标志,不能用生活资料占有的多少来判断是否有剥削。毫无疑问,剥削必然导致贫富差距,但贫富差距不一定意味着剥削。关键要看财富是怎么得来的。靠自己的劳动使生活富裕起来,是“勤劳致富”,不是剥削。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行,也会导致贫富不均的。只有依靠所掌握的生产资料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由此引起的贫富差距才反映了剥削关系。同样,也不能把平均主义说成是剥削。平均主义的确使得一部分人应该得到的收入而没有得到,另一部分人却得到了不应该得到的收入,但这是分配政策上的失误所造成的,它不是由特殊的经济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的现象,不反映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的经济关系,因而不能构成剥削关系。

  剥削总是与阶级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讲的剥削是指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列宁指出:

  “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4]

  阶级和剥削是密不可分的。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存在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在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的阶级,就必然产生剥削关系;反过来,只要存在剥削关系,社会成员就必然分成不同的集团、不同的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所以我们总是把剥削与一个社会的基本阶级关系联系在一起考察的,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我们通过揭露资本家无偿地占有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剥削关系,阐明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关系;同时,我们也总是把消灭剥削与消灭阶级并提的,只有消灭阶级才能最终消灭剥削。

如何对待剥削?

  剥削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我们应该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来对待剥削,即应该联系具体历史条件来分析剥削,不能抽象地予以肯定或否定。从伦理道德角度看,人剥削人是一种不合理的、甚至丑恶的现象,应该加以谴责。然而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还不足以当作分析社会发展问题的依据。作为马克思主义者,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剥削产生的根源、它所起的历史作用以及消灭剥削必须具备的条件。各种剥削形式体现了不同的生产关系,我们应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来分析各种不同形式的剥削的历史地位和作用。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反过来又影响生产力,加速或延缓生产力的发展。如果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就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巨大动力;如果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性质,就会阻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要从某种剥削形式是促进还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评判它的功过,而不能从思想感情出发,仅仅以道德观念作为评判标准。

  原始公社瓦解以后,人类社会进入奴隶制社会。奴隶主把奴隶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对奴隶进行惨无人道的奴役和剥削,对于这种行为,从现在的角度看理所当然地要受到鞭挞和声讨。但是,讲一些泛泛的空话来痛骂奴隶制、发泄一下高尚的义愤是无济于事的。如果深入地研究一下,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在奴隶制取代原始公社的那个历史条件下,这种剥削制度却是进步的。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剩余产品极为稀少,残酷剥削奴隶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科学文化昌盛的必要条件。正如恩格斯指出的:

  “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为古代文化的繁荣,即为希腊文化创造了条件。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他充分肯定奴隶制这种残酷的剥削制度的历史作用,甚至认为在一定意义上,“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5]

  当然,奴隶制的历史作用是有限的、短暂的,对奴隶进行残酷剥削的制度使得奴隶毫无积极性,奴隶通过破坏生产工具、大规模逃亡和起义进行反抗,因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成为生产力的桎梏,用封建制度取代奴隶制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资本主义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最后一个剥削制度,也有一个从促进生产力发展转化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过程。在封建社会末期,资本的原始积累导致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里,大多数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于是,掌握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从市场上购买劳动力,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并把生产过程中工人创造出来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攫为已有。自由、平等、自愿的外表掩盖不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的残酷性,饥饿的纪律取代棍棒的纪律改变不了工人遭受奴役的本质,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此作了很好的揭露。然而马克思恩格斯在严肃地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同时,却充分肯定它的历史作用,他们指出:

  “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6]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社会性与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化,资本主义的这个基本矛盾的发展表明这种剥削制度已经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了,于是,资产阶级私有制的丧钟敲响了,彻底根除剥削的时代到来了。

现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应该怎样对待剥削呢?社会主义是要消灭剥削的,这一点无需隐讳。邓小平指出: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7]

  他是把消灭剥削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提出来的。但是,这一目标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才能实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全消灭剥削的条件还不成熟。我们应该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互关系的原理出发,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制订对待剥削的政策。

  对于封建制度的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应该彻底否定,因为它已完全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窒息生产力的发展,而且我们通过土地改革已经根除了这种剥削形式。

  对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即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剥削形式,则需要作具体分析。

  一方面,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性质,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并调节整个国民经济。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有制不符合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要求,生产社会性与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从整体上以及发展趋势上看,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产阶级私有制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要的。正是根据这一情况,我们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反对私有化,其道理也就在这里。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即不发达阶段。我们是在一个生产力不发达的落后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的,因而需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去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建国以来,经过60多年的建设,我国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总的来说,生产力不够发达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而且各部门、各地区生产力发展又极不平衡。我国既有高度社会化的、采用先进技术的大生产,又有分散的、使用原始工具的经济。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也要求有多层次的所有制结构与之相适应。这种情况决定了除了作为主体的公有制外,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这些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满足人民的多种需要还有着积极的作用。适应客观存在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发展的要求,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只要存在以私有制为基础、雇佣工人进行生产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关系就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这种剥削形式对经济的发展是有益的、必要的,应该予以保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中存在的剥削行为,一定意义上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因而我们的政策不仅允许存在,而且要给予鼓励和支持。

  讲到如何对待剥削时,必须注意从理论上分清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把剥削本身与剥削的作用区分开来。上面讲过,剥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只要有私有制,在此基础上,生产资料所有者利用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的产品,剥削就客观地存在了。外部环境的不同,只能影响剥削的表现、剥削的程度,但改变不了剥削这一事实本身。不能说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本家雇佣工人、榨取剩余价值是剥削,他到中国来投资,同样是在私有制基础上雇佣工人、榨取剩余价值,却不是剥削了。这是说不通的。但是,客观条件的差异会使得同一种剥削形式具有不同的历史作用。如果说在世界范围内,就整体来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而“私有制的丧钟敲响了”的话,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环境下,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关系仍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既不能因为我们最终要消灭剥削就否定目前资本主义剥削形式仍存在的积极作用,也不能因为剥削还有积极作用就否定剥削本身,不敢讲是剥削。我们是历史唯物主义者,对待剥削必须实事求是,客观上存在剥削这种经济关系,就承认有剥削;客观上某种剥削形式还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我们就肯定这种作用。当然,在宣传工作中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重点,但在理论上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否认存在剥削关系这一事实。

第二,必须把握好最高纲领与现实纲领的关系。我们的最高纲领与现实纲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共产党人的最终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向全世界公开宣布了这一点。共产主义社会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的,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朝着这个目标前进的。但是,实现这个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推进。恩格斯在回答“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这一问题时指出:

  “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现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要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8]

  对于剥削,我们也应该这样认识。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彻底消灭剥削的,但在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还需要保留和利用某种剥削形式。现实纲领是为实现最高纲领服务的,但不等于最高纲领。制订现实纲领,仅仅从抽象的理论、未来的最终目标出发是不够的,还必须结合当前的具体实际,考虑怎样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否则不可能成为朝着实现最高纲领迈进的一步。现实纲领又不能脱离最高纲领,离开最终奋斗目标的纲领是毫无意义的。今天我们保护剥削关系是为了将来彻底消灭剥削关系,而不是使剥削永恒化。利用剥削,发展生产力,为最终消灭剥削创造条件,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2、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的表现

  谈到当前我国的分配问题,经常会提到两极分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没有两极分化?至今众说纷纭。有人不承认有两极分化,认为如果承认有两极分化,就是否定改革,他们甚至玩弄统计游戏,把城乡分开计算基尼系数,得出结论,我国基尼系数并不高,认为主要问题是平均主义,要警惕“杀富济贫”。显然这种论调是粉饰现实、赤裸裸地为暴富的资产阶级进行辩护,因而为人们所不齿。大多数人则认为我国两极分化已经十分严重,他们也用基尼系数来说明问题,提出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我国基尼系数仅为0.16,而2003年达到0.458。有人估计,我国基尼系数已达到0.53或0.54,大大超过国际上公认的、基尼系数为0.3-0.4的“社会失衡临界点”,接近“社会动荡临界点”。他们大声疾呼,解决两极分化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也有人说,会不会产生两极分化,取决于工作,工作做得好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总起来说,一般谈论两极分化问题的文章,大多停留在揭露分配领域中的不公现象,解决两极分化问题的思路往往也只是停留在再分配领域采取某些措施。

  在研究如何对待两极分化问题之前,必须先分析一下两极分化的实质,了解两极分化这一概念的内涵。

两极分化是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时提出来的论断

  一般来讲,人们在使用“两极分化”这一概念时,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贫困的积累。马克思最早科学地分析了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章第23章中深刻地阐述了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他指出:

  “社会的财富即执行职能的资本越大,它的增长的规模和能力越大,产业后备军也就越大。可供支配的劳动力同资本的膨胀力一样,是由同一些原因发展起来的。因此,产业后备军的相对量和财富的力量一同增长。但是,同现役劳动军相比,这种后备军越大,常备的过剩人口也就越来越多,他们的贫困同他们所受的劳动折磨成正比。最后,工人阶级中贫苦阶层和产业后备军越大,官方认为需要救济的贫民也就越多。这就是资本主义积累的绝对的、一般的规律。”[9]

  “这一规律制约着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贫困积累,因此,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10]

  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两极分化是资本与劳动对立所产生的社会现象,因而它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如果把两极分化仅仅看作是财富分配的不公平,仅仅看作是分配问题,那么,这种认识只是停留在现象的表面,而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马克思指出:

  “无产和有产的对立,只要还没有把它理解为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它还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对立,一种没有从它的能动关系上,它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还没有作为矛盾来理解的对立。”[11]

劳动和资本的两极对立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财富与贫困的两极对立则是资本与劳动对立的表现形式。因此,只有从分析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入手,即只有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才能把握两极分化的实质。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一方面,资本追逐的是价值的增殖,价值是无差别的,价值的增殖没有任何界限,所以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就有榨取剩余价值的无限的冲动,他不断地把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以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这就造成财富越来越多地集中在资本家手里,只要有可能,这一过程会是无尽头的。另一方面,随着资本的积累,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资本对劳动力的需求日益相对地、有时甚至绝对地减少,由此形成相对过剩人口即产业后备军。大量产业后备军的存在,又使得资本家有可能压低工人的工资,加强对工人的剥削,从而使无产阶级贫困化,造成贫困在劳动者一极积累起来。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而资本的积累又加强了对工人的剥削,从而造成财富与贫困两极分化越来越加剧。

  可以说,两极分化是以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它是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的表现。只要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两极分化就是不可避免的。只有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才有可能消除两极分化这种社会现象。邓小平把消除两极分化列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其理论根据也就在这里。

  两极分化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阶级矛盾的尖锐化。资产阶级学者从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需要出发,不能也不愿意揭示两极分化背后的阶级对立,因此,往往用收入的差距、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异(例如基尼系数)来说明两极分化这种社会现象。无疑,像基尼系数这类指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反映社会上贫富悬殊的状况的。但是,第一,它只是停留在现象的描述上,而没有透过这种现象揭示出事情的本质,没有找出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第二,这类指标没有阶级分析,在按收入水平、生活富裕程度划分不同集团时,把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不同阶级混淆在一起,从而掩盖了阶级矛盾。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两极分化现象激化了阶级矛盾,威胁到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为了防止阶级矛盾的激化,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限制两极分化,缓和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例如,对高收入者(主要是大资本家)的收入实行累进所得税,对生活困难者发放各种补贴,普遍实行社会保障等等。这就是资产阶级学者经常标榜的“福利国家”。他们试图使劳动者相信,不需要推翻资产阶级政权,不需要触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基础——资产阶级私有制,只要通过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就能够实现收入均等化,消除贫富悬殊现象。这是一个骗局。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是在维护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的前提下推行的。劳动人民得到“社会福利”,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人民的生活,但这并不是资产阶级恩赐的,它实际上是劳动者自己的劳动成果。实施社会福利政策,无非是想叫劳动者更加“安心”地接受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因而只是垄断资产阶级的一种更精巧、更隐蔽、更富有欺骗性的剥削手段。资本主义国家(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大量事实表明,这种福利政策并没有解决财富在一极积累、贫困在另一极积累的问题。按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水平及其拥有的物质财富,是具备消灭贫困的条件的,然而正如西方的一些学者指出的,资本主义不是不能消除贫困,而是这一制度需要贫困。失业、贫困等社会弊端并不是因为生产力不够发达,而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造成的。消除两极分化,必须消除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也就是必须推翻资本主义制度,舍此别无他途。

驳国有经济是两极分化的根源论

  有人利用两极分化问题来攻击国有经济。例如,有一位具有一定影响的官员提出,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工资水平高于私营企业,这表明国有经济是两极分化的根源。因此,要消除两极分化,必须消灭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她的意思是,所有企业都是私营企业,两极分化自然就消失了。这是一个十分荒谬的论断。

  上面讲过,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的表现。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实行的是单一的公有制,那时根本没有两极分化的现象,因为没有产生两极分化的经济基础。但这种所有制结构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性质经济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这就是邓小平所说的“两极分化自然出现”[12]。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越发展,两极分化现象就越多,如果消灭了公有制,让私营经济一统天下,两极分化就成了全社会的普遍的现象了

  那位官员提出国有经济是两极分化的根源,这种说法,我们且不用从理论上来分析其谬误,道理很简单,在公有制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谁都不可能利用生产资料来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因而不可能产生两极分化;从实践上讲,有一个谁也不能否认的事实:改革开放以前,公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国有经济的产值占国民经济的80%以上,谁都承认,那时并没有两极分化现象;现在,国有经济的产值已经退到了国民经济的30%以下,却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显然,两极分化现象的出现和扩大是同公有制经济比重的下降、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比重的上升分不开的

  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不能完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改革加以解决的。但绝不能利用国有企业工资制度中不完善、需要改革的具体问题,来否定国有企业分配制度的根本性质,更不能把这些具体问题上纲为两极分化,进而否定国有经济。

  至于说到国有企业工人的工资比私营企业工人的工资高,这是事实。我们引用一些数据吧。据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89元,私营企业为9282元,农民工月工资为639元,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相当于国有企业的65%,农民工的工资为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的45%。上世纪90年代以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在那里,绝大部分是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而当地农民工工资12年每年仅增加5.1元,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实际工资是下降了。2007年,全国工资总额2.8万亿元,国有企业发放1.62亿元,占57.6%;其他经济成分发放1.18万亿元,占38.5%。但国有企业职工人数仅占全国城镇就业总人数的21.8%,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占70%。可见非公有制经济劳动者收入低到什么程度。

  与此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利润却飞速增长。2006年,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860亿元,比2000年的189.6亿元增加了8.84倍,在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所占比重由4.3%上升到25.8%;拥有的资产从3873亿元上升到37910亿元,增加了8.78倍。2009年,全国私营企业实现利润达到6849亿元。在“十五”期间,非公有制经济的利润年均增长41.2%,其中私营经济利润年均增长59.8%;非公有制经济拥有的资产年均增长29.2%,其中私营经济拥有的资产年均增长49.1%。

  上述数据恰好表明,我国私营企业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残酷。面对这些事实,我们应该大力贯彻《劳动法》,捍卫工人的利益。有的经济学家却反过来要求国有企业压低工人的工资,岂不荒唐。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对待两极分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收入来源日益多样化,我国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集团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出现了富裕程度不均,甚至贫富悬殊的现象。舆论界对两极分化问题议论纷纷,正是对这种现象的反映。

  我国正处在社会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复杂的,既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又有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所有制决定不同的分配方式。在公有制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消灭了剥削,从而也就消除了两极分化,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毫无疑问,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时,既可能出现平均主义的倾向,也可能出现差别过大的现象,但这都只是实际工作中的错误,完全可以通过调整政策加以纠正。在私有制范围内,情况就根本不同。在那里,私有制决定的分配方式只能是按要素分配。在我国,私有制有多种形式,性质不一样,分配方式也不完全一样。就私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以及合资企业中的非公有制部分而言,它们具有资本主义性质。毫无疑问,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较,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这些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受到社会主义“普照之光”的影响,其经营的外部环境,经济运行的具体条件显然不同,因而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是,决定其性质的内部经济关系,却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在这些经济成分中,生产资料仍归资本家私人所有,他们雇佣工人进行劳动,并无偿地占有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经济关系仍然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仍然在起作用(尽管其作用范围和形式有一定变化),因而在这些经济成分的范围内,两极分化现象是难以避免的。

大量事实证明,我国已经出现了相当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这也是回避不了的。一方面,我国现在有一个堪比世界富豪的阶层,据估计,2009年百万美元的富翁人数已达到67万户(现在就更多了),居世界第三,资产超过十亿的富翁人数仅次于美国,名列世界第二。他们拥有别墅、豪车,生活奢侈糜烂。另一方面,就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来说,尽管改革开放以来生活有很大改善,但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的生活没有达到小康水平,有的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他们处于相对贫困、甚至绝对贫困的境地。尽管有人竭力否认两极分化,然而事实是任何辩辞所改变不了的。

  有人担心,承认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两极分化,会不会影响改革开放的形象?的确,邓小平曾经说过:

  “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13]

  我认为,这一论断,第一,是就社会整体而言的;第二,是就发展趋势而言的。如果我们的改革导致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以致成为主流现象,这就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方向,这种改革当然是失败的。这一论断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两极分化现象。我们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仅允许、而且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那么就应该承认由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所决定的两极分化也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无庸讳言。邓小平的论断只是告诫我们,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注意不要使两极分化现象普遍化。

  江泽民多次指出,

  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搞私有化。这是一条大原则,决不能有丝毫动摇。”[14]

  只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在此条件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那么在分配领域就可以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原则,两极分化就可以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保证改革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地发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应该如何对待两极分化呢?

第一,应该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相互关系的原理来理解和对待两极分化。既然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关系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那么评价两极分化实质上就是评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作用。从道义上讲,共产党人是要谴责两极分化的,我们搞社会主义就是要消除两极分化。但对我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两极分化现象,应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因而我们对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两极分化现象是允许存在的。我们对两极分化的政策,不能从道德观念、思想感情出发,而应该立足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这一价值判断。

第二,应该采取措施,缓和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两极分化在一定范围内难以避免,但是必须看到,两极分化现象如果听任其发展是会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此,我们在允许存在两极分化的同时,应该采取措施,一方面把两极分化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一点,不应用阻碍私营经济、外资企业发展的办法,而应靠积极发展公有经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来实现);另一方面限制两极分化带来的消极影响,缓和社会矛盾。除了严厉打击偷税漏税、侵吞国有资产、行贿等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的任何“赦免”、“淡化”的主张,只会激起民愤,绝不可取)外,还需要通过征收个人收入的累进所得税、扩大社会保障等办法缩小贫富差距。

第三,应该明确,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在消灭私有制基础上彻底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现象。但是,这一目的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实现。目前允许剥削、两极分化在一定范围的存在,并不是我们的目的,在再分配领域采取一些缩小收入差距的措施,也不是共产党所追求的公平的标志。我们是利用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的积极作用,发展生产力,为将来消灭资本主义、最终消除剥削、两极分化创造条件。当然,这是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过程。

3、正确对待财产性收入

  有人主张,应该鼓励增加财产性收入,并把这一点列为分配领域的一项重要政策。这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收入,按大类来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劳动收入;一是非劳动收入,即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范围很宽,性质也不完全一样。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部分是投资于企业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即资本收入。我们仅就有关这一类财产性收入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财产性收入的性质

  大家知道,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只有劳动(活劳动,包括管理、技术等在内)才能创造价值,生产资料(资本)只能按照消耗掉的比例,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上去,而不能增加新的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资本获得的收入,只是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从性质上说,劳动收入,是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是劳动者自己创造的;资本收入,则是占有他人劳动创造的价值,而不是资本自己创造的,是剥削所得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照生产力水平和发展的要求,我们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样的所有制结构。在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成分里,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原则,个人收入都是劳动所得。在处于补充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里,由于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有人占有生产资料,而有的人没有生产资料,占有生产资料的人不会让人白白使用生产资料,必然要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收入,因此,有权参与分配的,不仅有劳动,还有生产资料,各种生产要素都要参与分配,也就是说,实行的是按要素分配原则。在非公有制经济里,个人收入既有劳动收入,也有非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就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主要成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而言,工人获得的是劳动收入,资本家获得的收入,除了参与管理活动得到的外,主要是非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即资本收入),也就是剥削所得(应该指出,即使是他的管理活动,也具有两重性,即既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又是为榨取剩余价值这一目的服务的)。资本收入尽管是剥削所得,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合法的。

  劳动收入与财产性收入,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因而在政策上虽然都要保护,但也应该有所区别,不能一视同仁。

共产党应该重视劳动收入

  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劳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首要条件。一个民族或一个社会,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维持不了。恩格斯指出:

  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15]

  人类只有通过生产劳动才能使自然界为自己提供物质生活资料,因而生产劳动是人类首要的实践活动。人们在劳动生产实践过程中改造自然、影响自然并使之适应社会需要。毫无疑问,劳动必须同生产工具相结合才能进行生产,但人是生产力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因为生产工具是人的劳动制造出来的,没有人的劳动,就不会有生产工具;生产工具也是由人的劳动来使用和发动的,没有人的劳动,生产工具只是一堆死东西,不可能成为现实的生产力。

  劳动创造人类,也创造世界,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道理。我们任何时候都要把劳动放在第一位,尊重劳动,爱护劳动。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代表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是为劳动人民谋福利的,更不能轻视劳动,而去崇拜资本。党的性质决定了这一点。资产阶级学者总是把资本当作生产的最重要的要素,仿佛资本自己能够创造价值,“钱能生钱”,有没有劳动不要紧。他们鄙视劳动,看不起劳动者,这种态度是由他们的剥削阶级本质决定的,改不了。共产党不能这样,我们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依靠劳动人民,为劳动人民服务,这是我们的根本,也是我们力量的源泉。记得有一位领导同志谈过,讲“神圣不可侵犯”,共产党就要讲“劳动神圣不可侵犯、劳动权神圣不可侵犯、劳动收入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是资产阶级的口号。这真是一语中的,讲到根本上去了。

在分配问题上,我们也应该把劳动收入放到第一位,首先考虑劳动者的收入。制定收入分配的政策时,把资本收入放在第一位,还是把劳动收入放在第一位,从理论上讲,这是一个承认不承认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劳动创造世界、劳动是生产力第一要素这些基本原理的问题;更值得提出的是,从实践上讲,这是一个阶级立场问题,即站在哪个阶级一边考虑分配问题,是首先维护工人、农民的利益,还是片面地维护资本家的利益,甚至侵犯工人、农民的利益。随着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出来了。一些经济学家总是站在资本家一边考虑问题,总是帮资本家出主意怎么压低工人工资,增加利润,利用舆论工具,宣传“效率优先”,让资本家先富起来。这种舆论影响到了实际工作,一些地方在“改善投资环境”的旗号下,千方百计帮助资本家大幅度增加利润,甚至当资本家发生违法行为(例如利用国有企业改制的机会盗窃国有资产、偷税漏税等)时,还提出“赦免原罪”,要求不予追究。与此同时,却竭力压低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有的地方二十多年不涨工资。诸如此类现象的出现,表明这些理论家、国家干部已经丧失了劳动人民的立场,变成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者了。

立场问题,我们多年不提了,然而这是客观地存在的。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多说几句。与自然科学不同,社会科学(除了少数学科如语言学、逻辑学等外)是研究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而在存在阶级的社会里,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集团具有不同的、甚至对立的利益。研究对象的特点客观地决定了社会科学具有强烈的阶级性。这一点,经济学研究尤为明显。马克思曾经指出:

  “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内,自由的科学研究遇到的敌人,不只是它在一切其他领域内遇到的敌人。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材料的特殊性质,把人们心中最激烈、最卑鄙、最恶劣的感情,把代表私人利益的复仇女神召唤到战场上来反对自由的科学研究。”[16]

  经济学研究具有阶级性,这连西方资产阶级学者也是承认的。例如,凯恩斯就公开说过:

  “在阶级斗争中会发现,我是站在有教养的资产阶级一边的。”[17]

  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索洛说:

  “社会科学家和其他人一样,也具有阶级利益、意识形态倾向以及一切种类的价值判断。但是,所有的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材料力学或化学分子结构的研究不同,都与上述(阶级)利益、意识形态和价值判断有关。不论社会科学家的意愿如何,不论他是否觉察到这一切,甚至他力图避免它们,他对研究主题的选择,他提出的问题,他没有提出的问题,他的分析框架,他使用的语言,很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他的(阶级)利益、意识形态和价值判断。”[18]

在我国讨论分配问题时,我们应该自觉地站在劳动人民一边考虑和制定分配政策,千方百计地维护和增加劳动收入;即使是保护财产性收入(资本收入),也是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条件,从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出发确定的,而不是站在资本家立场上提出来的。

在分配政策上财产性收入应处于第二位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所有制结构方面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在分配方面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所谓“多种分配方式”,归结起来就是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两种分配方式。因此,财产性收入(包括资本收入)只要合法取得的,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侵犯。

问题在于,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政策,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哪一种收入应该放在第一位,哪一种收入应该优先考虑?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但事物的两个方面不是均衡的,总有一个方面是主要的方面,而这个主要方面决定了事物的性质。分析任何问题都需要既全面地考虑事物的两个方面,又要区分主次,分清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例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结构中,既存在公有制,也存在非公有制经济(包括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那么我们为什么说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呢?就是因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其他经济成分的活动受到公有制的决定和制约。一旦公有制丧失主体地位,社会性质就会发生变化,由社会主义变成资本主义。这里,不分清主次,就看不清社会的性质。再如,在我国政治制度中,凡是不反对社会主义的人都属于人民,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力量,但人民是分成不同阶级、阶层的,人民之间既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利益,也有不同的具体利益,这就决定了各个阶级、阶层之间,在政治态度方面既有共同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要区分依靠力量和团结力量。工人、农民等劳动人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力,而资本家等则是团结对象,因为它一方面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存在剥削,即有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相矛盾的一面。如果把资产阶级当作依靠对象,而把工人农民撇在一边,社会主义政权就难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就会发生动摇。

  分配问题也是如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公有制又有私有制,决定了分配方式既有按劳分配,也有按要素分配;收入来源既有劳动收入,也有财产性收入(资本收入)。我们在研究和处理分配问题时,这两个方面都必须考虑到,但两者必须分清主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坚持把劳动收入放在第一位。如果按要素分配成为主要分配方式,如果分配政策上把资本收入放到第一位,那就同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相悖了。

当前更应该强调保障和增大劳动收入

  在当前条件下,更应该重视保障和增大劳动收入。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追逐剩余价值是它们的本性。在我国,从实际情况看,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利润侵占劳动报酬已经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普遍现象。一方面劳动收入低下,另一方面资本收入迅速增长,两极分化现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而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这种状况不仅使得劳动人民感到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下降,丧失了主人翁感,而且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举一个例子。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大家越来越感到必须扩大内需,降低对外依存度,而扩大内需的瓶颈就是劳动收入的低下,工人农民的消费能力太弱。两极分化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影响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现在,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了。现在还强调鼓励增加财产性收入,从总体上说是不合时宜的。至于少数特殊情况,另当别论。不要轻视分配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权的巩固、经济的发展。现在需要的是雪里送炭,改善民生,不要制造一夜暴富的神话;需要的是鼓励劳动,宣传劳动光荣,引导人们诚实劳动致富,而不是沉迷于资本投机;需要的是大力保障劳动收入,而不是鼓励增加财产性收入,让有钱人越来越富。我们反对平均主义,同时也要防止两极分化的扩大,要知道,按照邓小平的理论,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我们最终是要彻底取消财产性收入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财产性收入是初级阶段分配领域的现象,不能把它凝固化、永恒化。随着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级发展,财产性收入是要逐步消失的。

  现在有一种倾向:只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谈未来社会的发展,未来的奋斗目标,仿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将是永远存在的,私有制始终是不可或缺的,因而资本收入也将永远存在。那些主张私有化的人甚至提出,私有产权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那么凭借私有财产获得收入也会是永恒的。

  应该旗帜鲜明地指出,财产性收入是历史的、暂时的现象,我们最终是要取消它的。当然,取消财产性收入是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不能急于求成。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取消财产性收入、尤其是要彻底消灭资本收入的,但在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还不能做到这一点,还需要保留和维护财产性收入(包括资本收入)。然而今天我们保护财产性收入、保护资本收入,是为了将来彻底消灭私有制、彻底取消财产性收入、尤其是剥削收入,而不是使它永恒化。我们是利用私有制,利用资本收入,调动私营企业主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取消资本收入创造条件。

4、公平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与分配问题相联系的,还有一个公平的问题。

  实现公平(以及与此相近似的公正、平等、正义等)[19],是人类自古至今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远的如《礼记·礼运》中描述的“大道”,近代的如康有为《大同书》里提出的“大同世界”。但是,究竟什么叫“公平”?“公平”与“不公平”的标准是什么?对这个看似十分简单的问题,回答却是莫衷一是,往往没有一个科学的回答。这有点像爱情,大家都讲爱情,但对爱情的理解却是五花八门的,各执一词,从来没有一个大家都同意的统一的说法。人们经常自己设定一个公平的标准,然后用这个标准去衡量社会上的一切事物,符合这一标准的,就认为是公平的,就表示支持;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就认为是不公平的,就予以谴责。人们总是把自己理解的“公平”作为标准,来衡量社会现象是否合理,来设计未来的理想社会。资产阶级打出公平、平等的旗号进行反封建斗争,并把资本主义社会说成是最公平的社会;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则认为保留小私有制才是公平的,并用自己设想的“永恒的公平”来批判资本主义。

  近来,我国学术界对公平问题的议论多了起来,这也许同越来越多的社会不公现象引起大家重视有关。在目前的讨论中,有人把平均主义当作公平,凡是不平均的地方,就认为是不公平的;有人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的公式,把他们臆想的公平当作一个社会是不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准;有人把私营企业主凭借手中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理由是利润是资本创造的,因而私营企业主获得利润是最公平不过的了,谁对此提出异议,那就违背公平原则了;有人主张只要在再分配领域做一点调整,如对富人征收累进所得税,对穷人实行最低保障,这就实现了公平。各种说法都有,令人莫衷一是。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谈论公平问题时,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进行分析,这样才能统一认识,进而统一行动。离开马克思主义,只能是越讨论越糊涂。

公平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世界上并没有抽象的、永恒的公平

  什么叫公平?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一直是有争议的。这种争议,归根结底是历史唯心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两种世界观分歧的表现。有人认为,世界上存在一种抽象的、“普世”的、“永恒”的公平,资本主义社会违反了这种公平,因而是不合理的,未来的社会应该是公平的社会,我们就是要为实现公平而奋斗。我们之所以要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就是因为社会主义能够实现公平。他们把这种臆造的“公平”作为改造旧社会制度、设计新社会制度的根据,仿佛社会制度是由思想决定的,而不是归根结底由生产力的性质客观地决定的。普鲁东就是这样的典型。他从人的“类本质”出发,提出一种“永恒的公平”,批评资本主义社会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因而应该建立一种符合“永恒的公平”原则的社会制度来取代它。

  马克思恩格斯批评了普鲁东的“永恒的公平”。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一文中,指出,普鲁东主义的一个特点是,每当需要分析经济关系时,就求助于永恒的公平。普鲁东“要求现代社会不是依照本身经济发展的规律,而是依照公平的规范来改造自己。”[20]“普鲁东在其一切著作中都用‘公平’的标准来衡量一切社会的、法的、政治的、宗教的原理,他摒弃或承认这些原理是以它们是否符合他所谓的‘公平’为依据的。”[21]这个公平,普鲁东称之为“永恒的公平”。普鲁东认为,“公平是人类自身的本质”,它应当是“一切”。

  针对普鲁东主义从抽象的“人的本质”引伸出公平这一范畴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恩格斯明确指出,公平是一种观念,它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产生的,而不是先验的、与生俱来的。公平不是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东西,恰恰相反,它本身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普鲁东的公平观把因果关系搞颠倒了,头脚倒置,他把本来应该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东西,当作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东西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道理。正因为公平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所以不同社会制度有不同的公平标准。恩格斯对公平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他说,

  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22]

  对公平,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世界上不存在某种永恒不变的、超越社会经济关系的公平。运用类似普鲁东主义那样的“永恒的公平”来研究社会经济关系,就像化学中运用燃素说来分析燃烧现象一样,只会造成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

公平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公平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应该根据社会经济关系(其基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来研究公平问题。公平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人们对是不是公平的判断标准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我们回顾一下人类历史上公平这种观念的发展历程吧。

  当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人们的劳动有可能生产出剩余产品的时候,原始社会就逐渐为奴隶社会所取代。奴隶主把奴隶当作会说话的工具,残酷地压迫和剥削奴隶,这种现象,从我们现在的观念来看,是极其不公平的,应该予以谴责。但是,放到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来考察,却是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因为只有这样残酷的剥削,才使得少数奴隶主有可能摆脱繁重的体力劳动,专门从事科学和文化,从而才有可能出现灿烂的希腊文明和繁荣的罗马帝国。奴隶主对奴隶的压迫和剥削,在历史上曾经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进步,因而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比这更为公平的分配方式,只能是后人主观设想的东西,在当时的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当然,奴隶制的历史作用是短暂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奴隶制逐渐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封建制取代奴隶制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建立在奴隶制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曾经是公平的分配方式就逐渐过时了,需要由另一种分配方式取而代之,公平的标准随之也就发生变化了。

  在封建社会里,地主占有土地,农民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不得不向地主租种土地并支付地租,或者到地主家里去当长工。农民往往在人身上依附于地主。地主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这一点,只要了解解放前我国农民的境况的人都是十分清楚的。土地改革得到农民广泛的拥护,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贫雇农由此获得了解放,道理就在这里。然而在封建社会里,地主凭借占有的土地获得地租,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支付地租,是最公平的分配方式,以致有人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客观地说,只要还是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就没有别的更公平的分配方式。

  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它自己的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公平标准。随着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产生了资本主义的公平。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集中在资本家手里,劳动者丧失了生产资料,但人身是自由的,因而劳动力成为他唯一可以出售的商品。资本家在市场上按照劳动力的价值购买劳动力,然后驱使工人进行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工人的劳动创造出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无偿地攫为己有。毫无疑问,资本家榨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仍是人剥削人的一种形式,但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马克思恩格斯无情地鞭挞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残酷性,说资本一来到世上每个毛孔都渗透着血和污,同时却充分肯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历史的积极作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的历史条件下,在现实生活中,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工人获得劳动力价值、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这种分配方式是最为公平的。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拉萨尔派谴责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不公平,强调在未来“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的社会里,应该公平地分配劳动所得,即“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马克思着重批判了拉萨尔派的所谓“公平的分配”和“平等的权利”。马克思用提问的方式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说:

  “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

  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23]

  可见,历史上公平的标准是不断变化的,我们必须结合历史条件来谈论是否公平的问题。脱离社会经济关系来抽象地谈论什么是公平、什么是不公平,那是说不清楚的。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按劳分配是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

  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派关于未来社会的所谓“公平分配”原则的时候,分析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分配领域还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即社会的每个成员完成一定份额的社会必要劳动,然后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社会储存的消费品中取得相应数量的产品。毫无疑问,按劳分配仍存在某种不平等现象,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这种分配方式并不是我们的理想。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产品的极大丰富,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我们要用“按需分配”来取代“按劳分配”。尽管如此,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最公平的分配方式。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不能按生产资料占有情况进行分配,另一方面,不够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又决定了还不能按人们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是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

  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正确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就是实现了公平,虽然生活水平仍有差别;任何违反按劳分配原则的制度、政策、措施,无论是平均主义、还是差距过大,都是不公平的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指导研究分配问题的一个根本的方法论原则,即不能从抽象的公平、平等出发,而要从生产方式、首先从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来确立是不是公平的标准。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任何物质资料生产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生产条件的分配”实质上是指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归谁所有。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指资本主义社会——引者)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不能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和所有制的、仿佛由“公平”、“平等”决定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马克思把这种想法称之为“庸俗社会主义”,认为它是“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思想[24]。

遗憾的是,当前研究分配问题却往往重复马克思批评过的错误,脱离生产方式、所有制,抽象地追求公平与平等。其实,公有制有公有制的分配方式,私有制有私有制的分配方式,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公平标准是迥然不同的。企图寻找一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所有制都适用的“公平的”分配方式,这是徒劳的。

从马克思上述观点出发,我们要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分配,就必须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离开公有制,就不可能有按劳分配,也就不可能有公平。现在有人成天喊“公平”,却又主张私有化,这不是南辕北辙了吗?他们设想,在私有制基础上,只要对具体分配政策作点调整,就可以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这简直是痴心妄想。私有制必然产生人剥削人的分配关系,在私有制基础上调整分配政策,至多只能缓和剥削关系带来的社会矛盾,而不能实现我们所希望达到的公平。在分配领域,社会主义的公平是按劳分配,这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

不能把抽象的公平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

  恩格斯批判普鲁东主义“永恒的公平”,马克思批判拉萨尔主义的“公平分配”,已经过去130多年了。他们所阐述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的基本原理,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早已成为定论。然而在我国,近年来在公平问题上又有人重复普鲁东主义、拉萨尔主义的错误,把公平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仿佛只要实现了他们所说的抽象的“公平”,就是社会主义了。例如,某位著名经济学家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这样的公式。在这里,我们不来讨论市场经济问题,因为邓小平早就讲过,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因而市场经济不可能成为决定社会性质的东西,不能用是不是实行市场经济作为判断是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我们要指出的是,把公平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荒唐的。问题在于,这位经济学家在方法论上同历史上的普鲁东主义一样,认为公平是某种永恒不变的东西(但又始终不愿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说清楚他们说的公平的内容),而且把这种模糊不清的公平作为评判社会性质的标准,似乎一个社会是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要看它是不是实现了他们所说的公平。这就陷入了历史唯心主义的泥坑。要知道,公平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是社会经济关系决定公平的标准,而不是公平决定社会经济关系。社会经济关系体现在制度上就是社会制度,所以也可以说,是社会制度决定公平的标准,不同社会制度有不同的公平的标准,而不是主观设定的、臆想的公平决定社会制度。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的,而不是由是不是公平来决定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这位经济学家虽然很著名,名声很大,但在这个问题上却连常识都没有。

  应该指出,把公平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这也是民主社会主义的一个特点。民主社会主义有一派,叫做“伦理社会主义”,即把社会主义说成是某些“全人类共同的价值”(用现在时髦的概念,也就是“普世价值”),只要逐步实现这些价值就是社会主义了。那么,哪些“共同价值”构成社会主义的本质呢?说法不大一样,但有一条是共同的,即都把公平、正义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那位奉行新自由主义的著名经济学家在这一点上与民主社会主义是相通的。

  那么,能不能把实现公平当作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呢?这种提法恐怕也不妥。马克思恩格斯最反对把社会主义的任务归结为实现“公平”、“正义”、“平等”等等。例如,马克思坚决反对在党纲中写上“消灭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这一不明确的语句,而主张把“消灭一切阶级差别”作为党的奋斗目标。他说:

  “随着阶级差别的消失,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25]

  恩格斯完全赞成这一思想,他说:

  “用‘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来代替‘消灭一切阶级差别’”,“把社会主义看作平等的王国”,这是以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为依据的口号,“现在应当被克服,因为它只能引起混乱。”[26]

  他们说的是“平等”,但也适用于“公平”这一概念。所以,应该说,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并在此基础上彻底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当然这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而不是追求什么抽象的公平。

  根据上面的叙述,谈到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我们至少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公平是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的表现,不能离开经济关系到人们的头脑中去寻找公平的标准。经济关系决定公平的标准,而不是相反。不同的经济关系就有不同的公平标准,不存在抽象的公平,公平总是具体的。因此,讨论公平与否的问题,必须研究社会经济关系、首先要研究所有制关系。

第二,公平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公平的标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社会制度的统一的、亘古不变的公平,更不能用“永恒的公平”、“公平的分配”等等臆想的标准去评价社会生活现象、提出改造社会的方案、制订具体的社会经济政策,而必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把握公平的问题。

第三,不能仅仅从伦理道德观念出发去判断公平与否。作为马克思主义者,我们在道义上始终站在被压迫、被剥削者一边,谴责一切剥削行为。然而正如恩格斯指出的,

  “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27]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我们必须把公平问题放到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去考察,要研究一定的公平观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不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不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提出的要求。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如果把公平作为一个反映经济关系的历史范畴来把握,那么我们就有可能正确地理解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我国一些经济学家往往把“效率”与“公平”看作是一对处于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的两个范畴,仿佛强调“公平”就会影响“效率”,强调“效率”就会影响“公平”。这其实是上了西方经济学的当。从资产阶级立场看,“效率”与“公平”是矛盾的:资本家要多得利润,必须压低工资,因而不能强调“公平”;但不讲“公平”,工人阶级会有意见,劳资矛盾会尖锐化;强调“公平”,又会影响资本家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效率。所以,他们老在“效率”与“公平”问题上打圈子,一派主张效率优先,另一派则主张公平优先,还有人主张两者兼顾。我们不能把西方经济学当作分析分配问题的依据,不能跌入西方经济学的陷阱而不能自拔。必须跳出西方经济学设置的“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怪圈,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研究这个问题

  效率,无论是指劳动生产率、资金利润率,还是用其他指标来表示,都是属于生产力的范畴;而公平,作为人与人之间现存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的表现,所体现的是生产关系。因此,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不存在某种固定不变的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模式,必须把两者关系放到具体的历史条件下辩证地加以分析。当某种公平标准所反映的分配方式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那时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反之,公平与效率就是矛盾的,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就提出了改变分配方式、调整公平的标准,以适应发展生产力、提高效率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既实现了分配的公平,又调动劳动人民的积极性,提高了效率,达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5、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一个重大问题,关系到我们党能否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我们就应该着手解决如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时至今日,再拖延解决,势必严重脱离群众,危及党的执政地位。

  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才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在分配领域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任何人只能凭借劳动取得生活资料,其他生产要素都不能参与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尽管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是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它在使用价值的创造中有着自己的贡献,但在公有制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是共同占有的,任何人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来参与分配,也就是说,生产资料不是参与分配的一个要素。实行按劳分配,虽然由于劳动能力不一样、赡养人口不一样,人们的生活还会有一定的差别,但是由于排除了生产资料参与分配,人们只能凭自己的劳动获得消费品,这就不会出现人剥削人的现象,更不会出现一极财富积累、另一极贫困积累的现象。

有人提出,不需要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只要调整分配政策,就可以实现共同富裕。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需要澄清

  共同富裕是许多人追求的价值目标,但人们对什么是共同富裕、怎样实现共同富裕,却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每个人的生活都提高了,那就是共同富裕了。于是他们把瑞典等北欧国家的福利主义看作是共同富裕的典型,仿佛这就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他们认为不需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不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要国家调整一下分配政策,就可以实现共同富裕。他们希望中国走民主社会主义道路,甚至提出“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的口号。其实,北欧国家搞的“福利社会主义”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统治地位所采取的一项政策措施。它不触动垄断资产阶级私有制,不改变雇佣劳动制度,只是由垄断资产阶级从剥削第三世界以及本国劳动人民获得的高额垄断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来实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因而至多只是对资本主义制度作若干改良而已。这种政策的性质,无非是作为充当资本主义病床前的医生的社会党,为延长资本主义制度的寿命而开出的一剂药方。尽管就眼前利益来说,这种政策对本国劳动人民是有利的,但这不过意味着,“雇佣工人为自己铸造的金锁链已经够长够重,容许把它略微放松一点”[28]而已,而没有根本改变被雇佣、被剥削的地位,因而两极分化现象仍然存在,根本谈不上共同富裕!

  从理论上讲,在私有制基础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劳动人民的生活也可以得到一定的改善。例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是在市场上按照劳动力价值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而劳动力价值不仅包括生理因素,还包括历史的、社会的因素。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在劳动力价值不变、甚至下降的情况下,它所包含的物质内容仍有可能增加,工人实际生活水平仍有可能提高。但是,这种提高,第一,始终只是局限于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内,资本家只承认等价交换,此外是不肯多花一分钱的;第二,随之而来的是剩余价值率不断提高,资本家获得的利润增长幅度更大。在工人生活提高的同时,两极分化在加剧。这无论如何不能称之为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并不是简单地说大家都改善生活,而是指一种分配关系,即按照同一个标准参与分配(例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而不是有的人凭劳动、有的人凭生产资料获得收入),从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共同提高生活水平。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因为它排除了生产资料参与分配的可能

邓小平不是抽象地、一般地谈论共同富裕,而是把共同富裕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联系在一起说的。剥削、两极分化与共同富裕是水火不相容的两个概念,有剥削、两极分化,就谈不上共同富裕,要实现共同富裕必须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从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所以,离开公有制,就谈不上共同富裕。有的人一方面竭力否定公有制为主体,另一方面却侈谈什么共同富裕,这不是南辕北辙了吗!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这是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注 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列宁选集》,第4卷,第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5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2]《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64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4]江泽民:《在东北和华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1999年8月12日。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7]凯恩斯:《劝说集》,第24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18]索洛:《经济学中的科学和意识形态》,载克伦道尔、埃考斯编:《当代经济论文集》,第11页,波士顿,利特尔·布朗公司,1972年版。

  [19]公平是一个十分宽泛的范畴,可以是社会学的范畴,例如讲机会平等;也可以是法学的范畴,例如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此等等。我认为,根本的是作为经济学范畴的公平,因为经济是基础,其他领域的公平问题是从经济领域的公平问题派生出来的;而经济领域中的公平问题,首先是生产资料占有问题,但人们谈论经济领域的公平,往往主要指的是分配问题。我们只局限于探讨有关分配领域的公平问题。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版。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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